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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残后误工费赔偿吗

   日期:2024-07-05     来源:www.pasuyu.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1、交通事故定残后误工费赔偿吗1、《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建议(试行)》(简称1988司法讲解)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别等认定。JiaZhao.Com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简称2000司法讲解)误工费: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别确定;依此没办法确定的,可以

1、交通事故定残后误工费赔偿吗

1、《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建议(试行)》(简称1988司法讲解)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别等认定。

JiaZhao.Com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简称2000司法讲解)误工费:误工时间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别确定;依此没办法确定的,可以参考受害人的实质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等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简称2003司法讲解)第二十条: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以上三规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效力层级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优先适用,而在实务中,最常常援引的也是2003司法讲解,然2003年司法讲解规定在受害人因伤致残状况下,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的规定,却有海量值得商榷之处。

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的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并没讲解误工时间计算以定残近日一天为界限的原因,学界常见觉得误工费计算至评残之日的依据是由于残疾程度与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密切相联,劳动能力的缺失自然产生误工,残疾赔偿金实质上或在肯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对误工损失的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致使的收入损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因就诊治疗而发生的收入降低,这是受害人在医疗过程中实质发生的收入降低,应由误工费这一项目来进行赔偿;二是因伤害导致残疾、死亡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降低,这是受害人在一定量上丧失劳动就业机会所致使的以后的收入降低,应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生活活费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定残或死亡前赔偿的是实质收入的降低,定残或死亡后赔偿的是以后收入的降低。因此,对着眼于以后收入降低的成本项目来讲,其成本标准应当在该成本项目产生之时来确定,也就是定残或者死亡时来确定。故一旦定残后,误工费就被残疾赔偿金所填补,假如在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计赔误工费,就是对同一损失的重复赔偿,对侵权人明显不公平。

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近日1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

但由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所采取的计算方法(或理论基础)不同,误工费的计算应以哪次鉴别时间作为确定定残日会局部影响到受害人获赔数额。《人身损害讲解》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该规则是以定额化赔偿为理论基础拟定的。定额化赔偿,即所有构成相同残疾等级的人,不区别城镇或农村居民,不论其性别、就业情况、收入差距都享受同样的计赔标准。《人身损害讲解》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该规则是在差额化赔偿理论与定额化赔偿理论相结合的基础上拟定的,并且以差额化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根据规定,假如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3、审判实践当中出现首次伤残鉴别后,他们提出异议最后又重新作出伤残鉴别的状况下,误工时间的区间怎么样确定

第二次鉴别虽然取代了首次鉴别结论,但假如两次鉴别受害人均构成伤残,只是伤残等级不一样的状况下,首次鉴别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事实应该可以认定的。

1,首次鉴别时受害人未治疗终结,不符合鉴别条件的,应以治疗终结后第二次鉴别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

2,首次鉴别时受害人治疗终结,他们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需要重新鉴别的。

(1)第二次鉴别结论与首次鉴别结论是一致的,那样误工时间应当算至首次定残的前1日;

(2)第二次鉴别结论与首次鉴别结论不同,那样误工时间的计算则应视具体状况而定。假如第二次伤残等级比首次伤残等级高,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首次定残的前1日为宜。假如第二次伤残等级比首次伤残等级轻,误工时间的计算应算至第二次定残的前1日为宜。

综上所述,在国内的规范政策中对于定残后是没误工费的,毕竟在伤残赔偿金当中已经包含了误工费,所以当事人不可以再申请误工费的赔偿,而定残日的前一天是可以计算误工费的,但最好在工作中还是应该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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